关于印发《温宿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规〔2019〕2号
关于印发《温宿县促进旅游业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温宿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温宿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重点任务,贯彻落实自治区旅游发展大会、地区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及《温宿县贯彻旅游兴疆战略 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培育客源市场,促进旅游消费,提高温宿旅游综合竞争力,促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范围
(一)在温宿县范围内参与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业创业,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二)民间资本和区外资本在温宿县投资的旅游业建设项目。
(三)阿克苏地区外组团来温的旅行社。
(四)在温宿县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农家乐等项目开发建设、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二、奖励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品牌提升奖励
1.旅游景区品牌。2019年开始,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2.旅游饭店品牌。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3.旅行社品牌。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对年度进入自治区10强或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进入自治区30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农家乐品牌。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3000元;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5.旅游度假区(示范区)品牌。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乡(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评定晋级的,按照标准补发差额。
6.旅游商品品牌。经县旅游部门推荐,对年度内在国家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在自治区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在地区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特色街区、旅游纪念品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7.旅游服务技能大赛。经县文化旅游部门推荐,在全国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在自治区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在地区举办的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分别奖励800元、300元。
8.旅游导游员。获得文化旅游部门授予的优秀导游(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的给予5000元奖励;自治区级的给予1500元奖励,地区级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市场推广奖励
详见《关于印发〈温宿县2019年旅游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9〕26号)。
(三)旅游节庆、赛事活动补贴
举办(承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国家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自治区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地区级的给予2万元奖励,县级的给予5000元奖励。
(四)旅游项目投资奖励补贴
参照《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五)优秀企业表彰奖励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增强示范效应,推进温宿旅游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开展温宿旅游行业评比表彰活动(重点看落实工作情况)。每年评选出旅游行业优秀企业1家,优良企业2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目前温宿县旅游景区7个、星级旅游饭店1家、旅行社1家、星级农家乐3家,共计12家旅游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品牌提升奖励补贴申报条件
新评定或晋级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个人或集体获奖等奖励申报,需提供各级评定机构或权威部门的文件、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市场推广奖励补贴申报条件
详见《旅行社组团来温奖励办法》。
(三)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补贴申报条件
举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在活动前10天将活动方案报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予补贴。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按要求提交完整的奖励补贴印证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文字图片、音像资料、费用支出发票等),逾期后不予受理,已享受财政资金专项补贴的节事活动举办方不再享受组织节事活动奖励补贴(享受地区奖励后,不再享受县级奖励)。
(四)旅游项目投资奖励申报条件
提供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发改、住建、国土、环境等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推进实际投资产生的票据等印证资料。
(五)优秀企业表彰奖励申报条件
提供企业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先进事迹材料、年度审计报告、投诉情况证明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决定。
除旅行社外,旅游企业在项目建设、日常运营过程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得低于10%。
四、奖励扶持政策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县文旅局审核。
(二)申报时间。补助资金申报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10日期间,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三)资金来源。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纳入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进行统筹安排。
(四)奖励兑现。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按要求审核确认后提交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标准兑现奖励补贴资金。
五、其他事宜
(一)旅游业各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经营管理,凡出现影响较大的旅游投诉、生态环保不达标、发生旅游安全生产事故、弄虚作假、被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各单位申报的奖励补贴资金受理和兑现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核检查,对经核查或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单位,不予奖励补贴,取消其3年内申报补贴资格,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及媒体曝光。
(三)为保障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奖励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全过程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核、监督和检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程序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本修订办法发布之日起,《温宿县旅游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温政发〔2013〕141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温宿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奖励扶持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有效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